中華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2015-01-08 14:21:47 保險網 http://www.twitter-twitter.com
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產品特色: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
產品詳情保障期限: 1-5年 繳費方式: 躉交 保障范圍保障項目 | 保 額 | 說 明 |
車上人員人身傷亡賠償 | 有 |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責任免除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三)違法、違章搭乘人員的人身傷亡;
(四)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斗毆、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五)車上人員在被保險機動車車下時遭受的人身傷亡。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車上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
(三)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四)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七)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被保險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八)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九)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三十條規定的通知義務,且因轉讓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十)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精神損害賠償;
(二)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 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 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一) 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
(二) 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10%;
(三) 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詳細條款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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