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人壽附加陽光康瑞重大疾病保險怎么樣呢?
2015-03-12 13:55:49 保險網 http://www.twitter-twitter.com
產品特色:提供輕癥重疾,重大疾病保障。
保障期限:1-10年以下
投保年齡:符合承保條件者
保障范圍
保障項目 | 保 額 | 說 明 |
輕癥重疾保險金 | 有 | 于等待期后,在確診首次患約定的重大疾病前,經我們認可的醫院??漆t生確診首次患約定的輕癥重疾,該責任終止,我們按合同基本保額的10%給付保險金,合同繼續有效。若因意外傷害或合同生效起滿一年后,在確診首次患約定的重大疾病前,經我們認可的醫院??漆t生確診首次患約定的輕癥重疾,該責任終止,我們按合同基本保額的20%給付保險金,合同繼續有效。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有 | 于等待期后, 經我們認可的醫院??漆t生確診首次患約定的重大疾病,合同終止,我們按基本保額的50%給付保險金。若因意外傷害或在合同生效起滿一年后, 經我們認可的醫院??漆t生確診首次患約定的重大疾病,合同終止,我們按基本保額給付保險金。 |
投保須知
保險期間
本附加合同的保險期間為 1 年。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首次發生輕癥重疾、重大疾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
(4)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5)被保險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間;
(6)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
(7)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8)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首次發生輕癥重疾、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終止,我們向受益人按比例退還本附加合同已交的該保險期間對應的保險費。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輕癥重疾、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終止,我們向投保人按比例退還本附加合同已交的該保險期間對應的保險費。
詳細條款
陽光人壽附加陽光康瑞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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