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侖吉祥行意外傷害保險(A款)
2014-10-11 13:22:41 保險網 http://www.twitter-twitter.com
昆侖吉祥行意外傷害保險(A款)
適用年齡:28天至65周歲
產品險種:意外保險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殘疾 救護車費用津貼 喪葬費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后的余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二、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附表1)或《意外燒傷與給付比例表》(附表2)所列傷殘之一者,本公司按照表中對應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若屆時治療仍未結束,則對第180日被保險人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附表1或附表2所列兩項以上(含)身體傷殘的,本公司給付各項意外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傷殘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若傷殘項目所屬等級不同,則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殘保險金。
若較后發生的意外傷害導致的傷殘可與較前發生的意外傷害導致的傷殘合并,則按照合并后較嚴重傷殘項目給付保險金,但應扣除對前次傷殘項目已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若被保險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1或附表2所列傷殘,或者被保險人前次傷殘系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則視為對該項傷殘已向其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累計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以保險金額為限。
三、救護車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4小時內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護車費用,本公司按其實際支出給付救護車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事故給付不超過300元,且累計給付的救護車費用保險金以保險金額的2%為限。
四、喪葬費用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而身故的,本公司按實際支出給付喪葬處理費用及遺體遣返費用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累計給付的喪葬費用保險金以保險金額的3%為限。
喪葬處理費用包括:運尸費、火化費、購買普通骨灰盒費用(以喪葬處理當地中等價格為準)。如就地安葬的,為墓穴、墓碑和靈柩的實際支出費用。
遺體遣返費用包括:將遺體或骨灰運送回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的運輸費用及靈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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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條 合同構成
“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祥行意外傷害保險(A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和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合同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第三條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于解除本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解除本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會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四條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本合同第三條中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條款
第五條 保險對象
凡年齡在28日至65周歲之間(含28日和65周歲)的身體健康者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