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2014-11-17 09:15:19 保險網 http://www.twitter-twitter.com
華泰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適用年齡:16周歲至65周歲
產品險種:意外保險
意外保障 意外傷害?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施工現場從事建筑施工及與之相關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間指定的生活區域(見名詞釋義3)內,或在施工期間指定的生活區域與建筑工地的往返途中,或因公外出(見名詞釋義4)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見名詞釋義5),本公司按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1.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以此事故為單獨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所載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若在領取身故保險金之前,本公司已按照本條第2款給付殘疾保險金,則其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殘疾保險金后的余額。
2.殘疾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以此事故為單獨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所載的基本保險金額乘以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若該項身體殘疾所進行的治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滿180天仍未結束的,本公司按第180天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依據殘疾鑒定結果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以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所載的基本保險金額為限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就其中一項給付殘疾保險金;若不同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本公司給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造成的殘疾,若合并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造成的殘疾,可領取給付比例較高項目的殘疾保險金的,本公司按給付比例較高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此前已經領取的殘疾保險金
本公司累計給付的各項保險金以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所載的基本保險金額為限,對該被保險人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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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華泰人壽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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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華泰人壽建筑工程(見名詞釋義1)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本保險條款、所附的投保書、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變更申請書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1. 被保險人
凡年滿16周歲(見名詞釋義2)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或作業并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2. 投保人
被保險人所在建筑工程施工企業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但以購買本保險為目的而臨時組織起來的團體除外。投保人參加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人數不得低于5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施工現場從事建筑施工及與之相關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間指定的生活區域(見名詞釋義3)內,或在施工期間指定的生活區域與建筑工地的往返途中,或因公外出(見名詞釋義4)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見名詞釋義5),本公司按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1.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以此事故為單獨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所載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若在領取身故保險金之前,本公司已按照本條第2款給付殘疾保險金,則其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殘疾保險金后的余額。
2.殘疾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以此事故為單獨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所載的基本保險金額乘以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