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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地律師職業責任保險有什么不同?

      2014-12-12 12:49:04 保險網 http://www.twitter-twitter.com

      大地律師職業責任保險有什么不同?  大地律師職業責任保險
        投保須知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責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侗H?、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ǘ馉?、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ㄈ┖溯椛?、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ㄋ模┬姓袨榛蛩痉ㄐ袨?;
       ?。ㄎ澹┑卣?、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馂?、爆炸;
       ?。ㄆ撸┍槐kU人無有效律師執業證書,或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應持有的其他資格證書辦理業務的;
       ?。ò耍┪唇洷槐kU人同意,被保險人的在冊執業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
       ?。ň牛┍槐kU人與對方當事人或對方律師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ㄊ┍槐kU人被指控對委托人誹謗,經法院判決指控成立的;
       ?。ㄊ唬┪腥颂峁┑挠嘘P證據文件、賬冊、報表等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或盜竊搶奪,但經特別約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ㄊ┍槐kU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發生的疏忽或過失行為。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槐kU人對委托人的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的損毀或滅失;
       ?。ǘ┍槐kU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ㄈ┚駬p害賠償;
       ?。ㄋ模┝P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ㄎ澹┍颈kU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展開全部詳細條款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律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臺地區除外,下同)境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持有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訴訟或非訴訟律師業務時,因過失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由委托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下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侗H?、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ǘ馉?、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ㄈ┖溯椛?、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ㄋ模┬姓袨榛蛩痉ㄐ袨?;
       ?。ㄎ澹┑卣?、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馂?、爆炸;
       ?。ㄆ撸┍槐kU人無有效律師執業證書,或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應持有的其他資格證書辦理業務的;
       ?。ò耍┪唇洷槐kU人同意,被保險人的在冊執業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
       ?。ň牛┍槐kU人與對方當事人或對方律師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ㄊ┍槐kU人被指控對委托人誹謗,經法院判決指控成立的;
       ?。ㄊ唬┪腥颂峁┑挠嘘P證據文件、賬冊、報表等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或盜竊搶奪,但經特別約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ㄊ┍槐kU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發生的疏忽或過失行為。
        第六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槐kU人對委托人的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的損毀或滅失;
       ?。ǘ┍槐kU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ㄈ┚駬p害賠償;
       ?。ㄋ模┝P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ㄎ澹┍颈kU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第七條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
        第八條 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九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十一條 本保險的保險費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預計業務收入與保險費率之乘積,該保險費為預收保險費,在本保險期滿后三十日之內,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內的實際業務收入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若預收保險費低于實際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反之,保險人應退還其差額,但保險人的實收保險費不得低于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九定090831第十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保險費。
        投保人未按約定及時足額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自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保險人有權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本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已交保險費與本保險合同約定應交保險費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謹慎審核和聘選執業律師,在業務活動中遵守法律和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資質、執業律師發生變動等本合同載明的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ㄒ唬┍M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ǘ┘皶r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ㄈ┍Wo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收到委托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ㄒ唬┍kU單正本;
       ?。ǘ嫠髻r申請;
       ?。ㄈp失清單、費用單據和相關支付憑證;;
       ?。ㄋ模┳C明被保險人應承擔責任的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ㄎ澹┮鹚髻r的執業律師的執業證照;
       ?。┡c委托人簽訂的委托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及其附件;
       ?。ㄆ撸┩侗H?、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ㄒ唬┍槐kU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委托人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ǘ┲俨脵C構裁決;
       ?。ㄈ┤嗣穹ㄔ号袥Q;
       ?。ㄋ模┍kU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ㄒ唬τ诿看问鹿试斐傻膿p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
       ?。ǘ┰谝罁緱l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
       ?。ㄈ┰诒kU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
        第二十八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二十七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10%。
        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于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退保時被保險人的實際業務收入和年費率計收應收保險費, 若預收保險費低于應收保險費,投保人應補交其差額;若預收保險費高于應收保險費,保險人退還其差額,但應收保險費不低于本保險合同設定的短期最低保費。
        應收保險費=退保時的實際業務收入×年保險費率
        短期最低保費=最低年保險費×與已承保期間相對應的百分比
        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提前三十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并按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后,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擴展報告期特別約定
       ?。ㄒ唬U展報告期經被保險人購買,方可為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解除本保險合同或者保險期間屆滿不續保的,被保險人有權在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保險人提出購買擴展報告期的書面要求。擴展報告期最長不超過5年,由被保險人在購買時選擇確定。被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的,無權購買擴展報告期;
       ?。ǘ┏潜槐kU人在擴展報告期開始之前一次性交清購買擴展報告期保障的保險費,否則擴展報告期不產生效力。擴展報告期一旦生效,就不能被解除;
       ?。ㄈU展報告期從解除本保險合同或者保險期間屆滿次日開始起算。它僅限適用于延長本保險合同約定的索賠時效,即在擴展報告期內,本條款“保險責任”中約定的受害方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方向被保險人首次提出索賠且被保險人也因此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仍然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ㄋ模┤舯槐kU人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則保險人根據本條第三款的約定承擔的賠償責任僅作為對被保險人所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的超額保障。
        附錄:
        短期費率表(按年保險費的百分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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