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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地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保險如何?

      2014-12-12 12:51:45 保險網 http://www.twitter-twitter.com

      大地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保險如何?  大地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保險
        投保須知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責任免除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魏稳松頁p害、精神賠償;
       ?。ǘ┍槐kU人與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簽訂的協議中所約定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依法仍應由被保險
        人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ㄈ┏谌龡l第(七)項之外的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ㄋ模┍颈kU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ㄎ澹┍槐kU人自有的或擁有實際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任何財產損失及責任;
       ?。┍槐kU人無有效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資格或超過許可經營范圍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ㄆ撸┍槐kU人超越代理權限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ò耍┍槐kU人將有關業務委托給不合法或無相應的經營資格的代理人、承運人、倉庫出租人、船務公司等
        主體。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槐kU人及其代表和雇員的故意行為;
       ?。ǘ┬姓袨榛蛩痉ㄐ袨?;
       ?。ㄈ┍槐kU人或其代理人的違法行為;
       ?。ㄋ模┳匀粸暮?;
       ?。ㄎ澹┩羞\的貨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潛在缺陷或故有的包裝不善所致變質、霉爛、受潮、生銹、生蟲、自然
        磨損、自然損耗、自燃、褪色、異味;
       ?。馉?、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政變、謀反、恐怖活動;
       ?。ㄆ撸┖溯椛?、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ò耍┐髿?、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ň牛┮蚝灠l無船承運人提單而引發的損失;
       ?。ㄊ┮驘o單放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造成的損失。
        對被保險人代理以下貨物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金銀、珠寶、鉆石、玉器、貴重金屬;
       ?。ǘ?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ㄈ?藝術作品、郵票;
       ?。ㄋ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ㄎ澹?現鈔、支票、信用卡、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賬冊、圖紙;
       ?。?核材料;
       ?。ㄆ撸?計算機及其他媒介中存儲的各類數據、應用軟件和系統軟件;
       ?。ò耍?活動物、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及有生植物。
        如上述貨物需要投保時,須向保險人申報。
        屬于國際公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及《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及其他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免責范圍的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展開全部詳細條款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中國臺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設立并獨立經營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及納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備案管理的企業,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作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服務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導致委托人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ㄒ唬┯捎诎才咆浳镞\輸代理業務時未發、錯發、錯運、錯交貨物,造成額外運輸費用損失,但不包括因此產生的貨物損失;
       ?。ǘ┯捎谶z漏、錯誤繕制和簽發有關單證(不含無船承運人提單)、文件而給委托人造成的相關費用損失;
       ?。ㄈ┦孪纫詴嫘问郊s定貨物交付日期或時間的,因被保險人不作為導致貨物延遲交付所造成的運輸費用損失;
       ?。ㄋ模┰诟劭诨騻}庫(包括被保險人自己擁有的倉庫或租用、委托暫存他人的倉庫、場地)監裝、監卸和儲存保管工作中給委托人造成貨物的損失(包括因盜竊、搶劫造成的損失);
       ?。ㄎ澹┰诓捎眉b箱運輸業務中因拆箱、裝箱、拼箱操作失誤給委托人造成的貨物損失;
       ?。┮蚴芡邪b、加固貨物不當或不充分,而給委托人造成的貨物損失;
       ?。ㄆ撸┰趫箨P過程中,由于被保險人過失造成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規定或報關要求,被當局征收的額外關稅。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對貨物或相關費用損失的賠償責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護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以下簡稱“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魏稳松頁p害、精神賠償;
       ?。ǘ┍槐kU人與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簽訂的協議中所約定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ㄈ┏谌龡l第(七)項之外的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ㄋ模┍颈kU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ㄎ澹┍槐kU人自有的或擁有實際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任何財產損失及責任;
       ?。┍槐kU人無有效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資格或超過許可經營范圍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ㄆ撸┍槐kU人超越代理權限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ò耍┍槐kU人將有關業務委托給不合法或無相應的經營資格的代理人、承運人、倉庫出租人、船務公司等主體。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槐kU人及其代表和雇員的故意行為;
       ?。ǘ┬姓袨榛蛩痉ㄐ袨?;
       ?。ㄈ┍槐kU人或其代理人的違法行為;
       ?。ㄋ模┳匀粸暮?;
       ?。ㄎ澹┩羞\的貨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潛在缺陷或故有的包裝不善所致變質、霉爛、受潮、生銹、生蟲、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褪色、異味;
       ?。馉?、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政變、謀反、恐怖活動;
       ?。ㄆ撸┖溯椛?、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ò耍┐髿?、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ň牛┮蚝灠l無船承運人提單而引發的損失;
       ?。ㄊ┮驘o單放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對被保險人代理以下貨物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金銀、珠寶、鉆石、玉器、貴重金屬;
       ?。ǘ?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ㄈ?藝術作品、郵票;
       ?。ㄋ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ㄎ澹?現鈔、支票、信用卡、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賬冊、圖紙;
       ?。?核材料;
       ?。ㄆ撸?計算機及其他媒介中存儲的各類數據、應用軟件和系統軟件;
       ?。ò耍?活動物、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及有生植物。
        如上述貨物需要投保時,須向保險人申報。
        第九條 屬于國際公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及《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免責范圍的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十一條 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承擔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單約定的累計責任限額。
        第十二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五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合同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解除本保險合同,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保險人有權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時至本保險合同解除時期間的保險費。
        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已交保險費與本保險合同約定應交保險費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期間屆滿后,投保人應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的實際總營業額書面通知保險人,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若實際保險費高于預計保險費,投保人應補交其差額;若實際保險費低于預計保險費,保險人應將差額部分退還給投保人,但在任何情況下,實際保險費不低于保險單載明的最低保險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當:
       ?。ㄒ唬┍M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ǘ┘皶r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ㄈ┍Wo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收到第三方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ㄒ唬┍kU單正本;
       ?。ǘ┧髻r申請;
       ?。ㄈ┯嘘P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ㄋ模p失清單、損失證明材料、支付憑證(有關費用發票等);
       ?。ㄎ澹┫鄳呢浳镞\輸合同和國際貨運代理合同(如有);
       ?。┯嘘P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或和解協議(如有);
       ?。ㄆ撸┍槐kU人上年度財務報表;
       ?。ò耍┩侗H?、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ㄒ唬┍槐kU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第三方受害人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ǘ┲俨脵C構裁決;
       ?。ㄈ┤嗣穹ㄔ号袥Q;
       ?。ㄋ模┍kU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等行為,均不視為保險人對保險賠償責任的承認。
        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ㄒ唬τ诿看问鹿试斐傻膿p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
       ?。ǘ┰谝罁緱l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
       ?。ㄈ┰诒kU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
        第三十條 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二十九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數額另行計算,但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30%。
        第三十一條 對每次事故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二十九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數額另行計算,但以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限;
        第三十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五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于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對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間的保險費,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釋義
        【委托人】是指接受被保險人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及相關業務服務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貨物的所有人、托運人、發貨人、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貨 物】本條款所稱貨物除貨物本身外,還包括由托運人提供的用于集裝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
        【每次事故】指一次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盜竊、搶劫】外來的且有明顯撬、砸等痕跡,并經公安部門證明系盜竊、搶劫的行為。
        【自然災害】雷擊、暴風、暴雨、洪水、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附錄:
        短期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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